晋088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雷锋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雷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民催2号申请人:杨雷锋,男,汉族,住河津市。申请人杨雷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杨雷锋持有的号码为00000951692313、记载帐号为659102010800000041442、记载金额为370000元的股金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杨雷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杨雷锋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