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8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张立新、刘继丹、褚方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张立新,刘继丹,褚方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丹,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禹霖,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继丹。委托代理人:何禹霖,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褚方屏。委托代理人:何禹霖,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新、原审被告刘继丹、褚方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6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葛钧、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上诉人沈阳阿美莉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丽审 判 员 葛钧助理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