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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10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朝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壮,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246号原告:李朝壮。委托代理人:林漫龙,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原告李朝壮与被告李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朝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壮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朝壮负担。审判员  赵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