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10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朝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壮,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246号原告:李朝壮。委托代理人:林漫龙,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原告李朝壮与被告李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朝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壮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朝壮负担。审判员 赵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