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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陆江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江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322号罪犯陆江江,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江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陆江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桂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3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江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陆江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江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96.3分;获2015年“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陆江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江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陆江江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江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