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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490号原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丰泽园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01X9。法定代表人:陶少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山源,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旭,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热电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盛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