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韩兵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73号原告:韩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晓瑜,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孝平,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朱均,经理。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号。负责人:杜敬和,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栋,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兵与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韩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