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黑吉尔洛、吉瓦伍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黑吉尔洛,吉瓦伍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2民初2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住址喜德县商业街137-139号。负责人:程强,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慧华,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黑吉尔洛,男,彝族,生于1983年6月21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吉瓦伍苦,女,彝族,生于1981年11月29日,四川省喜德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被告黑吉尔洛、吉瓦伍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黑吉尔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偿还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的借款,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被告黑吉尔洛的借贷纠纷已了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 远 鹏审 判 员 袁 清 鹏人民陪审员 勿雷木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