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张林、马菊香、宁月礼、王凤兰、李志荣、樊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张林,马菊香,宁月礼,王凤兰,李志荣,樊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终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负责人:张颖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男。被执行人张林,男。被执行人马菊香,女。被执行人宁月礼,男。被执行人王凤兰,女。被执行人李志荣,男。被执行人樊爱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林、马菊香、宁月礼、王凤兰、李志荣、樊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30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