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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侯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525号被执行人侯卡,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侯卡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卡银行存款5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