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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乔润广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润广,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乔润广,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8XXXX。法定代表人乔润柏,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乔润广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乔润广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607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归还其借款五十万元,给付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已付十万元。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润广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6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于思涛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