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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姜昌满与徐国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满,徐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889号申请人姜昌满,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国兰,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国兰银行存款59082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