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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积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积形,朱录妹,颜才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1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职工。委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吴积形,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朱录妹,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颜才浓,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积形、朱录妹、颜才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积形、朱录妹、颜才浓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704.9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195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