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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甫英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甫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302号原告:钟甫英,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主要负责人:黄汉标。委托代理人:陈飞举、傅建伟,该厅工作人员。原告钟甫英诉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甫英诉称,2010年9月1日,其入职佛山市南海区凤池摩托车配件厂(以下简称凤池配件厂),因凤池配件厂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多次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区人社局)提出相关申请,请求该局依法责令凤池配件厂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赔偿等,但南海区人社局吴薇等工作人员推诿搪塞,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涉案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违纪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省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具有纠正和给予处分的职责,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或处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监督权,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违纪查处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省人社厅辩称,被告于2015年11月29日收到原告寄来的涉案查处申请书,因原告的信访事项属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佛山市人社局)管辖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将涉案查处申请书转给佛山市人社局处理。2016年1月7日,佛山市人社局向被告反馈,有关信访材料已由南海区人社局处理,被告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告关于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等诉讼主张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涉案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南海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吴薇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送达原告。被告收到涉案查处申请书后,于2015年12月24日转交佛山市人社局处理。2016年1月6日,南海区人社局作出南人社访复(2016)00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原告申请的上述事项作出答复,认为工作人员吴薇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并于2016年1月7日将上述答复邮寄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收到涉案查处申请后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违纪查处申请书、南人社访复(2016)00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快递详情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告李刚认为省人社厅作为南海区人社局的上级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查处职责,也没有对原告的控告和检举及时处理、答复。该监督职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行为,并不直接作用于原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不能直接对该监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而且省人社厅在收到涉案查处申请书后,已经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转送下级机关处理,南海区人社局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处理,相关的处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甫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金珍书 记 员  邹晓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