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相光与佛山市南海区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鹤山市东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相光,佛山市南海区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鹤山市东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相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黄明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一审被告:鹤山市东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相光。再审申请人张相光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一审被告鹤山市东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相光再审称,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欠款确认书的债务是基于原审另一被告东讯公司与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的买卖合同所产生。买卖合同的主体并不是张相光,他只是东迅公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履行职责工作,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合同支付货款的义务仅对东讯公司有约束力,实际上和张相光没有任何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张相光在债务确认书的签名确认就以此认定张相光为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张相光不是本案欠款的债务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审查再审申请人张相光是否须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查,涉案债务是基于佛山市翰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远公司)与东讯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翰远公司根据上述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而产生。根据2015年10月17日的《欠款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截止至2015年10月16日,东讯公司、张相光共欠永世达化工原料经营部157045元,并载明有东讯公司为欠款单位,张相光为欠款人的内容。该《欠款确认书》中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表明东讯公司、张相光分别为涉案债务的欠款单位、欠款人,而且张相光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清楚其在欠款人处单独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确认东讯公司、张相光为涉案债务的承担主体共同清偿拖欠货款正确。张相光以其不是涉案债务的欠款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张相光在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明书,不属于新证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张相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相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