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福权与被执行人王彬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权,王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权,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彬林,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权与被执行人王彬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智勇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