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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海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190号罪犯林海,男,1978年5月9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199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1年3月刑满释放;2004年5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海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违规3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2.6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