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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莲荣与李雪、黄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荣,李雪,黄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2559号原告张莲荣,女,1968年生。被告李雪,女,1991年生。被告黄俊超,男,1989年生。原告张莲荣诉被告李雪、黄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9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本息,二被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5年4月19日借原告现金20000元,利息为月息2分.二被告未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另查明,2015年7月19日前的利息二被告已支付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借原告张莲荣现金20000元,且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黄俊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莲荣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7月20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