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嘉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文翔,祁治记,王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鲍家村,组织机构代码:06059975-6。法定代表人:许文翔。被执行人三门县嘉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沿江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5026-4。法定代表人:胡巍前。被执行人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鲍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8566-9。法定代表人:王端红。被执行人许文翔,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祁治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王端红,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嘉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文翔、祁治记、王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9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嘉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文翔、祁治记、王端红支付借款本金24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36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嘉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文翔、祁治记、王端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三特渔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嘉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文翔、祁治记、王端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32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