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等上诉俞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杨蓓,)姚莉,俞育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609室。法定代表人:杨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蓓,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莉,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育强,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蓓、上诉人姚莉与被上诉人俞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蓓、上诉人姚莉于2016年10月2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蓓、上诉人姚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蓓、上诉人姚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上诉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蓓、上诉人姚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燃书 记 员 俞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