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国琴、周发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国琴,周发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22号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欣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钟文明。委托代理人屈意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琴。被告周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与被告刘国琴、周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旺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另寻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琴、周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2元,减半收取6301元,由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