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汉裕与沈发兴、刘芬发、福建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裕,沈发兴,刘芬发,福建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林汉裕,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发兴,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芬发,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沈发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汉裕与被执行人沈发兴、刘芬发、福建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2015)汀民初字第20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99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