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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郝建敏申请韩淑萍、谷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敏,韩淑萍,谷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018号申请执行人郝建敏,男,1958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韩淑萍,女,1964年4月22日生。被执行人谷相发,男,1952年1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建敏与被执行人韩淑萍、谷相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谷相发银行存款71300元,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5986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