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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傅福傅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福傅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5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福傅某,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冠年,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福傅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1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福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傅福傅某向他人购买了1100元人民币的3包K粉可疑物。当晚22时许,被告人傅福傅某在玉林市利源旅社门口,将上述3包K粉可疑物中最大的1包K粉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谢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谢某身上���获K粉可疑物1包(净重5.13克),从傅强身上缴获K粉可疑物两小包(净重0.54克)及毒资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K粉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傅福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抓获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笔录,称量毒品照片,毒品收缴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谢某证言,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傅福傅某家属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福傅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福傅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傅福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傅福傅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福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余款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毅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