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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9644号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301348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建华,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强,男,公司员工。被告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2201528X1,住所地湖北省崇阳经济开发区青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昭岗。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印染助剂的业务往来。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原告共计向被告发货534865元,被告支付货款280000元。2015年双方重新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54865元,并同意分期付款。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仍以至今紧张为由,仅支付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9865元。被告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986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元,由崇阳青山世证医用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