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宪立与高孔仁、高芳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宪立,高孔仁,高芳君,高巧君,高宪堪,高宪成,陈永欣,陈永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844号原告:高宪立,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高孔仁,男,193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高芳君,女,193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高巧君,女,193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高宪堪,男,194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高宪成,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永欣,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永欢,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高宪立与被告高孔仁、高芳君、高巧君、高宪堪、高宪成、陈永欣、陈永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宪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号:XX)项下全部权益,即福州市XX区XX街XX号房屋拆迁安置应得的福州市XX区XX街XX苑XX房型的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市XX区XX街XX号(旧时为XX号,地段号XX区XX段XX地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林于珍(已于1991年2月28日死亡),且该房屋已被拆除,现原、被告在所签订的《协议书》未履行完毕之前,原告提出福州市XX区XX街XX号房屋拆迁安置应得的福州市XX区XX街XX苑XX房型的安置房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宪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艳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