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区昌源砂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区昌源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合作区昌源砂场。经营者蔡昌银,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区昌源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0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