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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彦君、杨泽斌等与熊志、熊润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君,杨泽斌,熊志,熊润德,邓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彦君,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杨泽斌,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柳州市凯达XX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国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志,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熊润德,男,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邓小妹,女,195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彦君、杨泽斌与熊志、熊润德、邓小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润德与邓小妹共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3号1栋1号(原1#)别墅一栋。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套房屋,被执行人名下该套房屋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彦君、杨泽斌申请执行熊志、熊润德、邓小妹的(2016)桂0203执6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