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艳敏罗某与黄千强黄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敏罗某,黄千强黄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1059号原告:罗艳敏罗某,女,1990年6月5日出生,住马山县。委托代理人:黄世和,马山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千强黄某,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马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力,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山支公司,住所地马山县金伦大道西一里6号。法定代表人:潘辰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艳敏罗某与被告黄千强黄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山支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需变更被告和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艳敏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艳敏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罗艳敏罗某负担。审判员  农绍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