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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南通瑞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瑞塔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初2974号原告:南通瑞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A区B幢。法定代表人:卢华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志浩工业园区A区A幢。法定代表人:何忠平,董事长。原告南通瑞塔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塔公司)与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退还购房款1700万元。审理过程中,瑞塔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土地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价款为1700万元,被告在不动产过户前消除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在2015年6月19日前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于2015年6月初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5年6月18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一个月左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此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消除抵押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凯发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凯发公司与瑞塔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凯发公司将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凯发公司厂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备和厂区内所有土地使用权以1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瑞塔公司。其中,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2幢、3幢、4幢、A区A幢、A区B幢、A区C幢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分别为通州房权证川姜字第××号、14××2B号、14100693B号、14××4B号、14100695B号、14××6B号,还有部分建筑无产权证,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州国用(2014)第012022号。签订合同时,上述房产及土地均已抵押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凯发公司确保在过户前消除抵押登记。2015年6月18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瑞塔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付清购房款,双方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瑞塔公司依约将1700元款项全额汇入凯发公司账户,并于2015年11月10日缴纳了契税及印花税等,但凯发公司至今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依凯发公司申请,于2016年5月查封上述房产及土地。2016年6月14日,南京银行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法院),要求凯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主张抵押权,崇川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7日对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有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2幢、3幢、4幢、A区A幢、A区B幢、A区C幢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通州房权证川姜字第××号、14××2B号、14100693B号、14××4B号、14100695B号、14××6B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州国用(2014)第012022号)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瑞塔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凯发公司未在《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与瑞塔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目前,上述房产及土地存在抵押权及司法查封,虽转让协议有效,但过户应以抵押权消除及司法查封解除为前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2幢、3幢、4幢、A区A幢、A区B幢、A区C幢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通州房权证川姜字第××号、14××2B号、14100693B号、14××4B号、14100695B号、14××6B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州国用(2014)第012022号)上的抵押权消除及司法查封解除后十日内,将上述不动产协助过户至南通瑞塔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12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9490元,由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管丽君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 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沅芹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