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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嵩林与胡国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嵩林,胡国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718号原告:李嵩林,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胡国游,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嵩林与被告胡国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嵩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嵩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嵩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