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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亚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潘亚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827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潘亚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亚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