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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某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130执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金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