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新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陈新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2016号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8608465G。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万晨莹,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趁,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地产公司)诉被告陈新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联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万晨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联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11356元借款并承担债务利息(自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偿还完毕;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7日,原告为购房目的向被告借款211356元,并书面承诺于2015年8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上述借款,逾期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借款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陈新趁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陈新趁签署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人(借款人)陈新趁于2015年8月6日认购第11幢22层2204室房屋一套,合同总价款536517元,首付款向原告建联地产公司借款,金额为216517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建联地产公司上述借款本金总额,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建联地产公司支付逾期期间违约金。2014年8月7日,原告建联地产公司和被告陈新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11100201408070027),合同约定,买受人陈新趁购买MOCO新世界第11幢22层2204室房屋,建筑面积115.3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650元,金额536517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216517元,该款系向原告建联地产公司的借款。现下欠211356元。本院认为:借款人陈新趁向原告建联地产公司借款216517元,并签署有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借款事实据此可予认定,现仍下欠原告211356元,被告陈新趁应当偿还原告建联地产公司借款本金21135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原、被告双方在承诺书中的约定,“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建联地产公司支付逾期期间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年利率24%,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即2015年8月7日开始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新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13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70元,保全费1580元,合计6050元,由被告陈新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瀚文缴纳案件款账户: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