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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秦家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秦家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553号原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明,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被告:秦家柱,男,汉族,1961年3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家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富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沛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