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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枫与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枫,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于枫,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立军,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于枫与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