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枫与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枫,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于枫,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立军,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于枫与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