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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杏南与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杏南,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2204号原告:王杏南,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王杏南与被告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杏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瑞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杏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瑞生立即归还借款130000元;2.由金瑞生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金瑞生于2016年7月16日和7月26日分别向王杏南借款80000元、50000元,合计130000元。经王杏南多次催要,金瑞生至今分文未还,王杏南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金瑞生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王杏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王杏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两份,证明金瑞生借款事实。金瑞生未到庭质证。王杏南所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金瑞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金瑞生向王杏南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杏南同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利息1分5厘,此据,金瑞生,2016年7月16日”。2016年7月26日,金瑞生再次向王杏南借款8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杏南同志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利息1分5厘,此据,金瑞生,2016年7月26日”。因金瑞生一直未返还借款,王杏南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金瑞生两次向王杏南借款,均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条中对借款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在两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杏南可以催告金瑞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向法院起诉,应视为一种催告,故金瑞生对该两笔借款均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故对于王杏南起诉要求金瑞生返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杏南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金瑞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