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乐青辉人民陪审员 朱允芳人民陪审员 廖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