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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乐青辉人民陪审员  朱允芳人民陪审员  廖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