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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叶海锋、王仁金、尹贤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叶海锋,王仁金,尹贤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470号原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二环石家街西铁工程家园C栋12层5号。法定代表人叶海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锋,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仁金,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徐中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贤海,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锋、王仁金、尹贤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党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