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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林燕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林燕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037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香榭花都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5322552-5。负责人:李刚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海青,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燕月,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与被告林燕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以其欲与被告林燕月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