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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24号被执行人韩勇,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现石家庄监狱服刑。公诉机关公诉韩勇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韩勇罚金5000元及退赔非法所得3609元,共8609元。本案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院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