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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检发诉被告周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检发,周华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303号原告:张检发,男。被告:周华高,男。原告张检发与被告周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检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检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检发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