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检发诉被告周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检发,周华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303号原告:张检发,男。被告:周华高,男。原告张检发与被告周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检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检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检发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