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袁占豪与高国听、孙延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豪,高国听,孙延岭,袁占豪,高国听,孙延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1152号原告袁占豪,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高新区。被告高国听,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高新区。被告孙延岭,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高新区。原告袁占豪诉被告高国听、孙延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占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听、孙延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占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国听、孙延岭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09年正月十九日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袁占豪与被告高国听、孙延岭系同村邻居,2008年9月30日,被告孙延岭、高国听向原告袁占豪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袁占豪现金10000(壹万元),阴历正月19还钱孙延岭高国听2008.09.30”。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开始说偿还,后来称没钱还款。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高国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孙延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袁占豪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内容为:“今借袁占豪现金10000(壹万元)阴历正月19还钱孙延岭、高国听2008.09.30”。原告袁占豪称双方约定于2009年正月十九日(即2009年2月13日)还款,但借到期后至今二被告分文未付。本院对上述证据当庭进行了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国听、孙延岭向原告袁占豪借款10000元,由被告高国听、孙延岭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国听、孙延岭应负偿还责任。原告袁占豪请求被告高国听、孙延岭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袁占豪要求二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2009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国听、孙延岭共同偿付原告袁占豪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09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国听、孙延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岳梦姣人民陪审员 董翰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红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