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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生元与黄京祥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黄生元,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高镇镇;被执行人黄京祥,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本院依据(2016)黔273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生元与黄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生元与被执行人黄京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京祥所欠黄生元借款70000万元,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黄京祥用惠水县朝顺·公园道一号1-17-1号商品房做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韦 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德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