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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民国与被告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民国,张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63号原告:刘民国,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刘民国与被告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民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刘民国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