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民国与被告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民国,张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63号原告:刘民国,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刘民国与被告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民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刘民国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