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琳,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闪闪,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588号。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征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