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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生明、贺桂珍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贺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78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赌博于2004年12月被行政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晓霞、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夫妇经事先商量,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群益村某号的租房内,多次组织姚某1、朱某、徐某等人利用“六合彩”投注赌博,接受投注金额共计4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某某处扣押赃款132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又退出赃款1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1、朱某、姚某2、胡某、徐某、张某、姚某3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货单,记账本,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赃款1320元及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在本院退出的赃款1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