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尹可英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可英,线庆华,李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尹可英,女,1968年4月28日生,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执行人线庆华,女,1966年3月18日生,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执行人李祖祥(系线庆华丈夫),男,1962年12月5日生,现住盈江县。关于尹可英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尹可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7393元(执行款84300元、诉讼费1900元和执行费1193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可英同意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用每年的房屋租金和李祖祥每月工资按比例清偿其的借款与另外被执行人线庆华所涉及系列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董青青、李继侃、杨梅等的借款,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尹可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