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伍春香与向孝银、郝文丽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春香,向孝银,郝文丽,高磊,石家庄国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033号原告:伍春香,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任晓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孝银,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郝文丽,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高磊,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邑县。被告:石家庄国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邑县兴华路东段388号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5782249929Y。原告伍春香与被告向孝银、郝文丽、高磊、石家庄国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伍春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春香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伍春香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