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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6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与王琦、王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王琦,王倩,张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6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戴蕴。被执行人:王琦,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倩,女,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津玲,女,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琦、王倩、张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