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万红水暖洁具经销部与马尚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万红水暖洁具经销部,马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万红水暖洁具经销部,住所地青铜峡市。经营者:汤学红,女,1979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尚军,男,196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万红水暖洁具经销部与马尚军(2016)宁0381民特62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400元,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745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怡峰 来源: